公务员的级别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什么区别?全国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有什么用

公务员的级别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1、公务员的级别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1、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原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中,除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职位这两类以外的公务员。是政府部门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这1类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监狱等政府部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等工作的公务员。
2、职务等级不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统称为执法员,设7个职级,从高至低为1级执法员至7级执法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部分职组、职系的7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仅规定由高至低设主任、主管、助理等职级,具体设置采取1事1议的办法。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专业技术条件挂钩,体现对专业技术能力的尊重,同时考虑个人年功积累和工作业绩。扩展资料:专业技术职位首先体现为某些行业特有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其次,体现为1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工程技术、化验技术等。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的领导责任。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同时,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2、全国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有什么用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1条 为了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1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 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3条 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1级总监、2级总监、1级高级主管、2级高级主管、3级 高级主管、4级高级主管、1级主管、2级主管、3级主管、4 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


第4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1)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1级总监以下职级;


(2)市(地、州、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2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1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3)部分县(市、区、旗) 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2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5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1)中央机关1级、2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其中,正部级单位1级总监不超过1级、2级 总监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1级总监不超过1级、2级总 监总数的20% ;1级至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 数量的65%。


(2)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1级、2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其中1级总监不超过1级、2级总监总数的30% ;1级至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 类职位数量的48% 。


(3)副省级城市机关1级、2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3%,其中1级总监不超过1级、2级总监总数的30%;1级至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 数量的45% ,其中1级高级主管不超过1级至4级高级主管 总数的20% 。


(4)市(地、嫌升敬州笑山、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2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1级至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 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3%,其中1级、2级高级主管 不超过1级至4级高级主管总数的40%;1级至4级主管不 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0% 。副省级城市的区机 关1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职数ꎬ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5)县(市、区、旗) 机关2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 ;3级、4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 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 ,其中3级高级主管不超过3级、4 级高级主管总数的40% ;1级至4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 术类职位数量的60% 。


第6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4条、第5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7条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在规定的职位数量和职数比例内,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8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上担任1级总监、2级总监、1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 规格、职芹慎数限额设置的职级ꎬ职数单独管理。


第9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1)厅局级正职:1级总监


(2)厅局级副职:2级总监


(3)县处级正职:2级高级主管


(4)县处级副职:4级高级主管


(5)乡科级正职:2级主管


(6)乡科级副职:4级主管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1级总监对应1级巡视员,2级总监对应2级巡视员、督办;1级至4级高级主管分别对应 1级至4级调研员、1级至4级高级主办;1级至4级主管分别对应1级至4级主任科员、1级至4级主办;专业技术员对 应1级科员、1级行政执法员(见附件)。


第十1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7条规定,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资格条件,重点考虑其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 工作实绩,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第十2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3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4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官网。



3、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待遇有什么不同


税务系统公务员待遇与1般公务员待遇基本相同,但是他们拥有更高的职业技能,因此他们享受更高的薪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税务系统公务员可享受更多的待遇:
1、可享受特别福利待遇:
1、享受特殊补贴;
2、享受特殊安全津贴;
3、享受技术津贴或科研津贴;
4、享受重大事故伤残补助;
5、享受退休补贴。
2、可享受更高的职位津贴或津贴:
1、享受职务津贴;
2、享受技术津贴;
3、享受研究开发津贴;
4、享受资历津贴;
5、享受重大突出贡献津贴;
6、享受其他特殊津贴。
3、可享受更高的薪酬待遇:
1、享受更高的工资;
2、享受普通补贴;
3、享受其他津贴。



4、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具体有哪些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来源: 作者: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各级机关及其直属或派出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上工作的公务员。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具有特定的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机关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保障。  第3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2章 职位设置  第4条 各级机关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专业系列及其类别内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其他专业类别。  第5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数为基数确定相应比例。  第6条 专业技术类职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确定本系列专业技术类职位类别和设置比例,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7条 各级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社会通用性强、需求较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任制。  第3章 职务与级别  第8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名称为专业技术官。由高至低分为9个职务层次,即:1级专业技术官、2级专业技术官、3级专业技术官、4级专业技术官、5级专业技术官、6级专业技术官、7级专业技术官、8级专业技术官和9级专业技术官。  本条以下所称职务均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  第9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1级专业技术官:十2级至7级;  (2)2级专业技术官:十4级至9级;  (3)3级专业技术官:十7级至十1级;  (4)4级专业技术官:十9级至十3级;  (5)5级专业技术官:2十1级至十5级;  (6)6级专业技术官:2十2级至十6级;  (7)7级专业技术官:2十3级至十7级;  (8)8级专业技术官:2十4级至十7级;  (9)9级专业技术官:2十5级至十8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1)省级以上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1至9级专业技术官;  (2)市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2级至9级专业技术官;  (3)县级机关的专业技术职位中可以设置4级至9级专业技术官。  1至4级专业技术官的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原则上以各级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的总数为基数确定。具体的结构比例由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1条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中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根据其工作特性,执行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4章 录用  第十2条5级以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实行考试录用制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职位报考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根据职位应当具备的能力素质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4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方法。  (○注:此处缺乏推公前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如何进行同期改职的规定条款。譬如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应该不涉及重新报考录用的问题。这部分人员怎么过渡为专业技术官,应该明确1下。)  第5章 考核  第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  第十6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被考核人作出年度工作总结的同时,经民主测评,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7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1般不低于本机关年度优秀等次人数的百分之十。  第6章 职务任免和升降  第十8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任免和升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9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任职,应当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2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应当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基本任职条件及其取得方式,由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2十1条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其学历、专业、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般按如下规定执行:  (1)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任5级专业技术官;  (2)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任6级专业技术官;  (3)硕士研究生、双学士毕业的,任7级专业技术官;  (4)大学本科、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8级专业技术官;  (5)大学专科毕业的,任9级专业技术官。  第2十2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任职年限,并对其专业水平、业务能力、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拔。  (1)晋升1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2级专业技术官、厅局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2)晋升2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3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3)晋升3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4级专业技术官、县处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4)晋升4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5级专业技术官、乡科级正职或相当职务层次4年以上;  (5)晋升5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6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乡科级副职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6)晋升6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7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  (7)晋升7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8级专业技术官3年以上、科员或相当职务层次5年以上;  (8)晋升8级专业技术官应当任9级专业技术官2年以上、办事员或相当职务层次3年以上。  第2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1级晋升职务。破格或越级晋升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2十4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调离专业技术职位的,应当免去其专业技术职务。(○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第2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十5条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2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降低1个职务层次。  第2十6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确因工作需要且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后,可以兼任。  第7章 奖励  第2十7条对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在科学研究领域内取得重要的、创造性的成就和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并有显著成效的;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4)承担重要专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  (5)长期工作在科技基层1线,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的。  第2十8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纳入国家或全国性学术团体设立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等科技奖励、资助的范围。  第2十9条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特性,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后,单独建立行业性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奖励性津贴和科研资助等多种奖励机制。  第8章 培训  第3十条根据专业技术类职位工作职责的要求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3十1条对新录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3十2条实施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连续记载公务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专业技术类公务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1。  第9章 交流  第3十3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交流。  第3十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其他类别公务员改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位限额和职务结构比例内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内部交流应当在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类职位之间进行。  第3十5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改任其他类别公务员:  (1)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改任的;  (2)因健康状况、技术水平等原因不能胜任的;  (3)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第3十6条根据培养锻炼的需要,可以选派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到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部门中挂职锻炼。  第十章 工资福利  第3十7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另行制定。(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方案2本来是过渡时期就应该拿出的文件。假使方案2在过渡期间出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综合管理时,职称工资与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如何对应,就有了执行标准,3年来的困扰也就不成问题了。从长远计,要体现专业技术类的特殊性,还是专门搞1个工资标准为好,具体可参照初中高级职称的工资标准制定。但是话说回来,假如专业技术职务,特别是职称待遇不受法律保护的话,那么“方案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的对应标准执行”就将大得人心,对于稳定专业技术队伍有利。)  第3十8条国家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岗位津贴、保健津贴和继续教育津贴等。  第3十9条国家建立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定期体检、疗养制度和学术休假制度。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1章退休  第4十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4十1条长期在强磁、放射、有毒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4十2条已任2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1的,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岁:  (1)已承担的重要工作(如重点攻关科研项目)等任务尚未完成,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的;  (3)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确系工作需要的;  (4)在业务上起到把关作用或在专业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  第十2章附则  第4十3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本规定实行管理。  第4十4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4十5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5、公务员考试技术类专业指的是什么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这1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拓展资料: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1至7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1至4级,副高级岗位包括5至7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8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1至十3级,其中十3级是员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医学技术类医学检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医学实验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医学影像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眼视光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康复治疗学(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口腔医学技术(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卫生检验与检疫(注:授予理学学士学位)


2.公安技术类刑事科学技术


消防工程


3.电力技术类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火电厂集控运行 小型水电站及电力网 供用电技术 电网监控技术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农村电气化技术 电厂化学 4.司法技术类 刑事侦查技术 司法鉴定技术 安全防范技术 司法信息技术 司法信息安全


5.公安技术类


刑事技术 警犬技术 船艇动力管理 船艇技术 边防机要


6.林业技术类 林业技术 园林技术 森林资源保护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 野生动物保护 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 森林生态旅游 林产化工技术 木材加工技术 森林采运工程 7.生物技术类 生物技术及应用 生物实验技术 生物化工工艺 微生物技术及应用 8.化工技术类 应用化工技术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纤生产技术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炼油技术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9.制药技术类 生化制药技术 生物制药技术 化学制药技术 中药制药技术 药物制剂技术 药物分析技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业技术岗位




6、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什么意思?


基本上没什么限制,法律的有法律的知识加试,别的基本上就是和报的专业1样别的没什么了,以往都是5月报名6月考明年也是那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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