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怎么晋升?有什么规定?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怎么晋升?有什么规定?



1、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怎么晋升?有什么规定?

和领导职务1样正常晋升。规定:

1、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2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1)、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5年以上;(2)、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5年以上;(3)、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4)、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5)、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6)、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7)、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基本素质(1)政治素质1.必须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3.坚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1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开拓前进。4.模范遵纪守法,树立清正廉洁的公仆形象。5.刻苦学习,勤奋敬业,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2)专业知识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3)智力素质智力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之1,智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务员对于问题的观察、理解和思考。智力包括观察力、记忆力、思考力和想象力。普通人智商大体相当,只是不同的人对于智力的各个方面稍有侧重,有人长于抽象逻辑思维,有人长于形象思维,有人长于观察,有人敏于反应。(4)心理和身体素质公务员的心理素质指公务员在内部和外部环境作用下所形成的、意志、心理感受等方面。主要包括情绪和稳定性、团结协作的相容性、工作的独创性、面对服务对象的谦和态度、心理的自我调适等。身体素质主要指公务员的体力和适应力,公务员必须具备连续作战的精力,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各种变化。

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2、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什么制



3、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什么制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公务员(Civil servants),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5月21日发布的《2016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公务员719万人。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2、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3、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5、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6、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7、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4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何时出台,有哪个部门提出的



4、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何时出台,有哪个部门提出的

针对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第1条 为规范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第3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1方面的工作。   第4条 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各级机关原非领导职务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因职业特点需要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   第5条 中央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部级机关和副省级市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副部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机关内设机构的正司级和副司级;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相当于本市市直机关的正局级和副局级。   第6条 中央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机关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分之1,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4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副部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7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分之1,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副省级市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8条 直辖市的区、副省级市的区、设区的市、自治州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3分之1,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9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第十条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当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1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 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5年以上;   (2) 副巡视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5年以上;   (3) 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4年以上;   (4) 副调研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4年以上;   (5) 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3年以上;   (6) 副主任科员应当任科员3年以上;   (7) 科员应当任办事员3年以上。   第十2条 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3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者受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为下级非领导职务。   第十4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地)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5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1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6条 对工作特别需要的机关,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批准,其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可适当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比例。   第十7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层次有



5、我国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层次有

B。

公务员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6、公务员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7条规定: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具体解释如下: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即正处、副处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通常称虚职正处、虚职副处、虚职正科、虚职副科等,具体工作安排,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分工来定,通常情况下,会安排在某1实职副职或正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如果本单位领导人手缺,或条线特殊,可能会让你负责某1条线工作,直接对正职领导负责。公开的收入除岗位津贴与同等级别领导职务不同外,其余基本1致。政治权利相差较大,1般非领导职务无决策权,无参加单位高层会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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