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于那些因为犯罪行为被判处监禁的人来说,是否应该被允许参加公务员考试以争取释放的机会呢?这种做法是否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或是有悖于法律正义的原则呢?
2019年8月3日: "
这个观点很有争议。一方面,我们认为应该给予罪犯机会重新开始他们的生活;另一方面,我们也认为在监狱中服刑的人们需要承担他们犯下的罪行所带来的后果和惩罚。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这些人视为无辜的受害者或无助的孩子而忽略了他们在过去所做出的选择以及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同时,考虑到许多公务员职位都需要高度敏感的信息处理能力并涉及国家机密等重要信息,囚犯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风险与责任压力而不能胜任这些工作岗位的要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让他们参加考试取决于具体情况并且必须经过深入评估来决定其可信度程度是否能够保证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性等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
这个观点比较复杂。一方面,人们应该有机会通过正当途径改变自己的命运;另一方面,如果罪犯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和培训来适应工作环境的话,他们可能会在工作中犯错误并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我们需要权衡各种因素来做出决定是否让这些人参加考试或找工作。"
2019年8月6日
2018年9月5日
1032786958": "这个观点非常值得讨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参与考试并不能保证一个人能够获得自由机会。即使这个人没有犯下罪行而只是在监狱里服刑了一段时间而已。所以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在于是否应该让他们去参加考试那么简单。其次我们也要认识到,每个人的情况都是不同的的,有些人可能真的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重新融入到正常的生活中才更有利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而对于其他人来说,这可能会对他们造成更多的伤害或困难。因此,如何平衡这些因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需要考虑很多其他的方面才能得出一个合适的答案。
我认为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罪犯参与考试可能会违反社会公正和司法正当性原则;但在其他情况下,这可能是一个重要的机会来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为未来做出贡献的可能性。我认为重要的是要权衡利弊得失以及考虑每个案例的独特情况才能作出最好的决定。
这个观点很有争议。有些人认为罪犯应该有机会改过自新并为他们自己的未来努力工作;而另一些人则担心这些罪犯可能会利用考试机会来逃避惩罚或再次犯罪。所以这个问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判断力了!
2019年8月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系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局原副局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其犯有多项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罪行,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