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是哪六类?简述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超越与发展。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6类人员”是哪6类?
以下6类: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且试用期(服务期)已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1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
5.按照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参照管理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调入机关任职。扩展资料: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务员法。
2、简述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超越与发展。
在基本内容上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较,《公务员法》进1步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4个机制:
1、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规定。“进口”严格,“出口”畅通,做到能进能出;
2、竞争择优机制。《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职务晋升有严格程序;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实行竞争上岗,部分职务可以在社会上公开选拔;对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进行奖励等,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宗旨;
3、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制度、聘用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制度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明确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显现了公务员权益保障的重要性;
4、监督约束机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16条不得违反的纪律,规定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等,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3、新公务员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1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使用。(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7)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1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3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非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是什么意思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
很多小伙伴不知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是什么意思?参照法管理是属于事业编制范围,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小编整理了1些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知识点给大家作为参考,希望对各位考生提供1点帮助。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定义
1、“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管理人员称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人员。参公管理是指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不是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而是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这样的1定的政府职能,被称为参公管理单位。参公管理单位的人员在晋升时可以和公务员之间流动。简单的说参公管理就是参照公理,待遇相同,但是不是公务员编制。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包括两大类,1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如团委、科协、妇联等人民(群众)团体,行政编制,但无具体行政职能,因此称作参公群团机关工作人员;还有1类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多是党政下属2级单位,比如档案局、史志办、渔政监察大队、城管执法局、劳动监察大队、文化市场执法大队、金融办、旅游局、关
3、织部党员电教中心、社保局、供销社等等,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但是此部分工作人员1般没有行政编制而使用全额拨款事业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没有区别。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由来
1、随着机构改革编制压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行政编制从严控制,且只减不增,部分隐塌迟行政事业单位政编制很少,所以就有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严格而言,所谓参公管理并不是1种独立的编制形式,而是指事业单位的1理方式。就目前而言,参灶李公管理事业单位审批单位1般为省级公务员管理机构,党委口为省委组织部,政府口为省人社局公务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3者之间的区别
1、公务员是行政编制,工资薪水由国家财政发放,行使管理国家职能,3者缺1不可。很显然,除此以外的都不是公务员。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1般要接受国关的领导,从目前情况来看,事业单位绝大部分由国家出资建立,大多为行政单位的下属机构。与企业相比,事业单位有以下是不以盈利为目的;2是财政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主要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回报。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员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可见,参公身份是介于行政编制和普通事业编制之间的1种编制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百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这就是参公的来源。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待遇怎么样? 参公单位1般是公务员单位的下级单位或者执法机构,工资待遇和公务员1样,都是财政全额拨款。说明:参公人员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完全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1般通过省组织人事部门统1招录考试(省级统1考试)进入到公务员队伍的,在本省内均具有公务员身份。目前来看,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凡进必考”政策的实行,参公管理和公务员几乎没有实质区别,但是具体到各省市有策。如有的省份允许参公人员和公务员相互交流,有些省份则暂时不允许逆向交流,还有部分省份是有条件交流,比如符合学龄、进入渠道等多种条件下可以直接交流到有编制空缺的党政机关。目前《公务员转任衫前规定》正处于调研阶段,还未成形,暂统1的关于公务员转任(含参公人员转任)的统1具体规定,但是此项规定出台已是大势所趋。
当然大家在备考的过程中,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点击右小角聊天框和我联系,也可以关注“网”掌握备考新资讯,轻松备考。最后祝愿大家考试顺利,圆梦2023!。
6、公务员法是根据什么法制定的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章职务任免第3十8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3十9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4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4十1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7章职务升降第4十3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1级晋升职务。第4十4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1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4十5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1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4十6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