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范围,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范围
1、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范围
1、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十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十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十2级。
3、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2、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范围
规定内容 第1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3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4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十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十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十2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5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6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7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2)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3)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9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3、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应当符合以下哪些条件范围
规定内容 第1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3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4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十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十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十2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5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6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7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2)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3)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9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1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发布的《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33号)同时废止。
4、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2019年
第1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级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1级主任科员以下或者相当层次职级范围内,按照拟任职级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3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30日内,应当根据其拟任职级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进行任职考核。 第4条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没有工作经历的: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2级科员、2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2十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1级科员、专业技术员、1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2十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1级科员、专业技术员、1级行政执法员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2十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4级主任科员、4级主管、4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2十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2级主任科员、2级主管、2级主办或者相当层次职级,定为2十2级。 (2)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3)国家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任职定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5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2)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级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3)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6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第7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1)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2)不按招考职位类别、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3)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9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l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中组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根据2008年12月颁布的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1、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2十7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6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6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末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2十5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2十4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2十2级。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规定称,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
5、公务员任职定级(试用期过后)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考试时不符合户籍限制条件)怎么处理。
1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如果对户籍有要求的话,在你入围面试的时候,会进行资格审查,会检查户籍信息的,如果不符合当时就刷掉了,除非你作假,后期被查出来。
6、公务员任职定级必须具备3个条件?
公务员职级晋升原则来说需要具备3个条件:
1、首要条件是任职年限。
2、关键条件是领导意见。
3、辅助条件是工作实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