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贫基因携带者为什么不能考录公务员,请问 慢性胃炎在公务员体检中如何检查得出呀,难道要做胃镜 请高人指点
1、地贫基因携带者为什么不能考录公务员
这种情况请参照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3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2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8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9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请问 慢性胃炎在公务员体检中如何检查得出呀,难道要做胃镜 请高人指点
不做胃镜,只有1个B超,根本看不到,那只是看各器官是否正常.你不必担心的.。
3、参加公务员遴选考试要做什么准备?
第1,遴选的地方可能离你很远,你需要背井离乡。这对于结婚生子的朋友来讲要去好好规划1下,不然很可能出现婚姻危机,得不偿失。 第2,不要认为遴选就能比原单位更好,除非你正在遴选单位借调或者曾经借调过,对于遴选单位比较熟悉,同事处的也都不错,不然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当然这也和个人的情商,能力有关。 第3,遴选考试内容,1般的遴选考的都很统1,很少出现变换题型的情况,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考试大多为各类事务处理、案例分析、人际沟通、组织管理、应急应变、公文写作、对策性论文(大作文)、综合分析等。面试内容为结构化面试,广东等地喜欢考无领导考察。 第4,部分岗位会有加试。加试主要考察你对你报考的这个单位是否了解,对待你之后的工作是否有1定的认知,1般只要你提前了解你报考的岗位,都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当然,你不去了解,1问3不知,那肯定就是被刷下来了。
4、公务员体检为什么要复检,复检检查什么?
公务员入职需要体检,复检的检查项目如下。复检的检查项目1般是第1次检查中不合格的项目。若是第2次检查,也就是复检的时候再度不合格,那很有可能是不予录取的。公务员的知识分两部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基本框架和基本常识以及本专业的来龙去脉和前后动态。相关知识即指相近或交叉专业的有关知识,这些知识的了解有助于本职专业知识的深化和提高。
5、为什么要做公务员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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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地贫基因还能通过吗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0年3月修订)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2)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3)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3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2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8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9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