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被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几种,公务员肖像权什么意思?

著作权被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几种


1、著作权被侵权的救济途径有几种


按照著作权侵权的利害程度,1般建议按照以下流程来解决:



1、自行协商


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调解


指双方当事人在第3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1方不愿意进行调解,则不可以强行调解。


调解的目的在于促成双方达成1致协议,但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执行力,只要1方反悔,则调解协议就失去效力。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愿意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仲裁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往往仅限于合同纠纷,而且提请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或书面的仲裁条款。


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的,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1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促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1方不履行仲裁定的,另1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民事诉讼


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协议或是调解后反悔的;而且当事人没有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或是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民事争端的终极途径。民事诉讼既适用于侵权纠纷,也适用于合同纠纷。



1、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1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1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只要有任何1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1个是“接触”,即接触前1作品的机会;另1个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


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2、公务员肖像权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1、普通公民有没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所有公民享有的权利,只要是合法的公民就能依法享有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同时,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肖像权属于人格尊严权吗


肖像权属于人格尊严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1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使用。若他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3、个人肖像权的相关法律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1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伏蚂如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物闹。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申请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缺启》


第1百1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9百9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1千01十8条到第1千02十3条。



3、行政许可法中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的意义



1、陈述权是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在行政许可的申请过程中,是指申请人有权说明取得许可的理由、依据和事实。



2、申辩权更注重当事人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申辩权在行政许可的电请过程中,是指当事人有权对行政机关及第3人提出的不利于申请人获得批准的理由、事实和问题等进行解释、说明、澄清和辩解。



3、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4、陈述与申辩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的区别


陈述与申辩权和税收法律救济权的区别是:



1、陈述权是指敬含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亮誉笑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虚仿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



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1,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5、公务员可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法律咐猛主观: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凳册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枣简宏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3十6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6、1次性救济费是什么意思?


1次性救济费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行政1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的费用。


1次性救济费包括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救济费的数额可相当于死者本人6个月到十2个月的标准工资。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所以带有抚慰其家属,还含有1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1、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死亡抚恤金有精神抚慰性质。死亡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所以因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国家发放这些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劳动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3、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



4、死亡抚恤金死者不能遗嘱分配。既然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死者当然不能再去世之前加以分配。死亡抚恤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生活费,还含有1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如果根据死者的意志为转移,就改变了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和国家发放死亡抚恤金的初衷。对死亡抚恤金如何分割,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1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死亡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参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1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2顺序,如果没有第1顺序的人员,死亡抚恤金才在第2顺序的人员中分配。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1般情况下会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死亡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千1百2十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千1百3十条 同1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1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