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前是公务员的家属有什么程序安置工作,如果我在昆明市当兵,家属本来是公务员,军人家属随军安置问题

随军前是公务员的家属有什么程序安置工作



1、随军前是公务员的家属有什么程序安置工作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随军家属的工作安置取决于3个因素,1是部队驻地的安置政策,2是军人部队的惯例,3是军人自身的情况。 随军前是干部身份的家属,随军后应按干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还有1种就是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随军后可安置到居委会工作,合同制,5险1金。再有就是没有文化年龄比较大的军属不能工作的,由军人所在部队每年补贴1定的养老保险金。 具体到你的情况,建议:摸清所在部队及地方的安置政策。老公和驻地民政部门、部队主管领导搞好关系。能安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最好,保底的做法就是部队领取养老保险金补贴,然后自己再自食其力的干点事,总是有出路的。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有问题可以随时追问我。



2、如果我在昆明市当兵,家属本来是公务员,军人家属随军安置问题

家属只会每个月拿补贴 没有安置工作的。



3、50 请教朋友们:牡丹江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是怎么样的?



4、随军家属有什么待遇

法律分析:1.选择随军的家属,经批准在部队驻地统1按城镇户口办理落户;2.随军配偶由部队商当地政府部门纳入安置计划,自主择业享受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3.随迁子女可在军地园校入托入学;4.无工作无收入随军家属每月享受500至700元基本生活补助,(2015年部队统1办理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5.家属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按职级保障公寓住房;6.连队干部和士官配偶随军的,休息日和节假日可按规定统1安排轮流回家住宿。7.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选择不随军的干部和士官,每月享受100元夫妻分居补助。法律依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第4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第6条 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第7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第8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1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军人转业随军家属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共19条,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1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3条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4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6条军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下同)系统是驻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7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8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各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1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随军家属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9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的参照本办法第7条、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参照本办法第8条进行安置。各地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当地政府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具体办法由省军区系统会同驻地人民政府根据相关单位的编制情况、用人需求,商相关单位制定。 第十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2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1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照适当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具体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第十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4条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5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6条军地各级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省军区系统和驻军组成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十7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应在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年中进行1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8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1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合条例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最佳安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