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注册城乡规划师能任职公务员什么级别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1、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亲属关系有以上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注册城乡规划师能任职公务员什么级别

2、注册城乡规划师能任职公务员什么级别

中级职称。 注册城乡规划师等同于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经考试取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可直接对应城市建设系列的中级职称,两者享受同等效力。 城市规划专业主要对应的是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

全国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有什么用

3、全国税务系统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试行)有什么用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一般在市地级以上机关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机构设置。经批准,部分县(市、区、旗)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 务员较多的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职位。县级以上机关可以设置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 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 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总监以下职级; (二)市(地、州、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总监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三)部分县(市、区、旗) 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公务员较多的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 总监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 监总数的20% ;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专业技术类职位 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其中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30% ;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 类职位数量的48% 。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3%,其中一级总监不超过一级、二级总监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 数量的45% ,其中一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 总数的20% 。 (四)市(地、州、盟) 、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总监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 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3%,其中一级、二级高级主管 不超过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管不 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60% 。副省级城市的区机 关一级高级主管以下职级职数ꎬ按照本项规定执行。 (五)县(市、区、旗) 机关二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术类职位数量的2% ;三级、四级高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 技术类职位数量的15% ,其中三级高级主管不超过三级、四 级高级主管总数的40% ;一级至四级主管不超过机关专业技 术类职位数量的60% 。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等,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并核定职数。 第七条 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在规定的职位数量和职数比例内,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县级以上机关可以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专业技术类特设职位上担任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其中突破 规格、职数限额设置的职级ꎬ职数单独管理。 第九条 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总监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总监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高级主管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高级主管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管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管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的对应关系是:一级总监对应一级巡视员,二级总监对应二级巡视员、督办;一级至四级高级主管分别对应 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一级至四级主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一级至四级主办;专业技术员对 应一级科员、一级行政执法员(见附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符合«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具备拟晋升职级要求的资格条件,重点考虑其政治素质、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和 工作实绩,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晋升的任职年限、审批权限等要求,根据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官网。

什么是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4、什么是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其基本内容是什么?

任职回避。任职回避是一种任用关系的限制,不允许有规定范围内具有亲属关系的人在同一部门或单位任职。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任职回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工作;第二步是对需要回避的人员进行安排。 公务回避。是指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公正执行公务而实行的回避。《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公务回避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回避人要自觉申请。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应有相应的行政约束,使回避真正达到目的。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5、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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