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科员级别,我妈今年55,工龄15年,现在病退以后能开多少钱啊

乡镇科员级别



1、乡镇科员级别

科员可分为主任科员(正科),副主任科员(副科),科员,刚进公务员队伍,本科以下的都是科员,硕士是副主任科员,博士是主任科员,进入乡镇级别的政府机关,由于单位的级别较低,人事的级别几乎没有晋升的机会,乡长才是正科,但如果能调入县区,市地级别的部门,就能进副科、正科了。

我妈今年55,工龄15年,现在病退以后能开多少钱啊



2、我妈今年55,工龄15年,现在病退以后能开多少钱啊

咨询下当地社保,各地的退休规定不1致,其退休待遇也相应有了变化。你妈今年55,已够退休年龄了,领取月养老金标准:月基本养老金 = 月基础养老金 +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 月过渡性养老金 + 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过度性养老金:根据当地规定,目前1般是2百元左右不等。 调节金计发标准: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15元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算起来很复杂哦,而且每个地方有细微的差别的,你还是等退休的时候,由社保中心给你算吧。

我单位1位正股级公务员还有1个月就退休了,现在单位想提拔他为副科级干部,符合国家政策吗



3、我单位1位正股级公务员还有1个月就退休了,现在单位想提拔他为副科级干部,符合国家政策吗

符合国家政策。 在公务员的队伍里这个叫提退。大家都知道的虽然他提干了占了1个名额位置,他享受了更高1级的退休待遇,但是马上又退休了这个名额又空出来了单位里的名额不变。 【提退】对于就要达到退休年龄而在学术方面或有所创获又受到指标限制,按照排队等候晋升高1级职称希望不大的情况下,职称评审部门给予的1种优待,晋升高1级职称并办理退休手续,美其名曰“提退”。

工作20年的科员级公务员级别工资是多少级?



4、工作20年的科员级公务员级别工资是多少级?

23级5档 554元。

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工龄32年。



5、事业单位在职职员因突发脑溢血意外死亡,非工作时间。工龄32年。

如仅投保1份意外保险,因脑溢血死亡,属于因病死亡非保险意外死亡,所以没有赔偿。 死亡丧葬费为2000元,1次性抚恤金为本人20个月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确定。 人社部发[2008]42号

1、关于1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1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1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关于1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1次性抚恤金的,1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1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财社[2001]1252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原来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执行的标准与实际支出水平相差甚远,在单位日常财务管理中已不能发挥作用。经研究,特作如下调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仍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归死者遗属的办法。开支标准由原来每人800元调整为2000元。   

2、开支范围:遗体运送、整容、衣着、遗相放大、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存放,亲属的黑纱和花圈、外地直系亲属前来吊唁的车、船、食、宿等项开支,以及目前个别尚未具备火葬条件的偏僻地区棺木费用。   

3、对符合规定条件,安葬于烈土公墓的,安葬费可按实报销,但应尽量节约开支,从严掌握。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企业单位。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自定本地丧葬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自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皖人发[2002]92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合理确定我省各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1、调整内容   

1、本省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单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今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县人事局、财政局根据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随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2、其他标准的调整仍按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3、按上述规定办法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低于皖人发[2000]20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2、有关事宜   

1、死者配偶或有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月固定收入在400元以上者,要相应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财政厅遗属困难补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定期进行清理,认真核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2002年十2月十1日 《转发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黄人字[2003]16号)规定:“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遗属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的,均按死亡职工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此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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