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入职体检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2023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
1、教师入职体检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没有区别。附公务员体检合格标准与教师体检合格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频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3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6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8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9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教师体检不合格标准: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者。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千帕(90毫米汞柱),低于6.66千帕(50毫米汞柱)者。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2)、1切肺外结核(肾结构、骨结构、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2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病症),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者。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者。
9、肺切除超过1叶,肺不张1叶以上者。1
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者。1
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1
2、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1
3、两耳听力均在2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米者。1
4、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1)、4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4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2)、体形。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厘米。(3)、5官。5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1
5、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1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 扩展资料: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检医生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 。
2、2023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
高顿公考网同步发布2023浙江公务员考试指南关于体检有什么要求部分,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1、公务员体检有什么要求?体检工作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1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
2、哪些职位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公安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者项目,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点击领取资料。
3、公务员体检,妇科检查什么病会影响
这种情况请参照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1)心脏听诊有杂音; (2)频发期前收缩; (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3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6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8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9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2]。
4、公务员体检的复检结果应该是什么时候通知本人
1般在7日内通知本人。
1、如果复检不通过,会收到电话通知。没有收到通知的,就表示体检通过了。
2、按照《公务员录用好肢晌体检通用友锋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 日内提出。
3、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视力、血压等项目有疑义的,可当场进行复查,得出结论后不再对这些项目进行复检。
4、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 (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 。 拓展资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1、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2、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频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3、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3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5、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6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8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9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公务员体检复检。请问如果收到复检通知,是不是代表除了复检的内容,饥皮_装饰材料_问答_新家网 网页链接。
5、人社部2016年140号公务员体检标准
人社部发〔2016〕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进1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标准》第1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频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将《标准》第2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将《标准》第3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将《标准》第6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5、将《标准》第7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6、将《标准》第8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7、将《标准》第9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8、将《标准》第十9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9、将《标准》第2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30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1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频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2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3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4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1)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2)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第5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第6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第7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第8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第9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第十1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第十2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第十3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第十4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第十5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第十6条 3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第十7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第十8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第十9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第2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第2十1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2016 140号
根据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40号为进1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标准》第1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1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1)心脏听诊有杂音;(2)频发期前收缩;(3)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4)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2、将《标准》第2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3、将《标准》第3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4、将《标准》第6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5、将《标准》第7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6、将《标准》第8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7、将《标准》第9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8、将《标准》第十9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1眼失明另1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9、将《标准》第2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