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公务员考核规定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国家以务员考核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3条 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处长(主任)、区市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局长(主任)、乡镇国家行政机关乡镇长(以上均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副局(厅)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和区市县副区市县长以上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第4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区收县人事部门负责组。
2、公务员考核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是对公务员日常工作和1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1般按照个人小结、审核评鉴、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专项考核是对公务员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关键时刻的政治表现、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或者结合推进专项工作灵活安排。
1、公务员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1)德。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